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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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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仕”仿冒“雷士”侵权 法院判决赔偿5万余元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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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雷士”还是“雷仕”?仅一字之差,却暗藏商标侵权的法律陷阱。近日,经开区法院对一起涉知名照明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网店经营者佘某杰因在销售灯具时使用与“雷士照明”近似的标识“搭便车”,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士光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115元。该案以典型的“鱼目混珠”侵权场景,为电商从业者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2024年6月,雷士光电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佘某杰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店铺里,多款灯具的宣传和销售暗藏“猫腻”:商品标题写着“雷仕客厅灯”,灯具防伪贴、安装说明书印着“nVc雷士照明”,技术参数页标注“nVc”——这些标识乍一看与雷士光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仅“雷士”被替换成读音相同的“雷仕”,“nvc”字母大小写略有差异。

雷士光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鱼目混珠”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更可能因假冒产品的质量问题损害品牌口碑。随后,公司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佘某杰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后指出,雷士光电公司依法享有“雷士”“nvc雷士照明”“nvc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灯、顶灯等商品,与佘某杰销售的灯具类别完全一致。

从侵权行为来看,佘某杰使用的“雷仕”与“雷士”读音相同,“nVc”与“nvc”仅字母大小写不同,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若不细致比对,很容易误以为涉案灯具是雷士光电公司的产品,或两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侵权。

“这起案件给所有市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傍名牌’看似能走捷径,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不少侵权者试图通过“同音不同字”“细微改字母”等方式“搭便车”,但只要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此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也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