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兵、胡正敏、张雅琴、吕玉龙、王钢玲、吕荐、刘明、马兆峰、赵新: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局以被执行人张学兵、胡正敏、张雅琴、吕玉龙、王钢玲、吕荐、刘明、马兆峰、赵新不履行镜建决字〔2025〕85号、〔2025〕89号、〔2025〕49号《责令限期搬离决定书》为由,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同年6月6日作出(2025)皖0202行审17、25、26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责令限期搬离决定书》,由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2行审17、25、26号行政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