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背景下电信业对外开放回顾与展望
日期:06-11
江振军
近日,商务部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在电信领域明确提出相应试点任务,包括取消应用商店、互联网接入等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全力支持电信服务及相关数字产业开放发展,旨在鼓励关联行业创新发展,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在任务清单里,《方案》在电信领域的应用商店服务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以及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监管沙盒”模式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加大开放力度。这是继2024年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及有关地区现有开放政策基础上的又一次突破性试点。
电信领域堪称现代信息社会的核心基础设施,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基石与创新引擎。以5G、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电信技术,为智能制造、智慧城市、远程医疗、自动驾驶等新兴产业筑牢网络支撑,通过创新的数据交互方式,重塑传统产业价值链。电信技术的持续迭代,还催生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然而,该领域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高效利用外资并引进先进技术与经验,成为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改革的重要课题。当前,在全国范围内,我国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向外资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限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开放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且主要业务的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这一原有限制导致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发展所需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等增值电信许可对外资存在门槛。2024年的《通告》在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地区取消了IDC、CDN、ISP等行政许可的外资股比限制,根据工信部此前发布的试点名单,空中客车、西门子等知名外资企业已据此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此次《方案》的出台,能够为电信行业进一步深化开放注入强大动力,充分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潜力。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进程中,服务业扩大开放需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当前,被广泛认可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成多元,既涵盖我国已加入的WTO相关协定,也包含正积极寻求加入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诸多区域性贸易协定。经合组织(OECD)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在量化各国服务业开放水平方面具有较高世界影响力,是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借鉴全球先进经济体服务业市场开放举措的重要参照。近年来,我国逐步降低服务贸易开放门槛,成为2023年STRI指数下降幅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不过目前我国在电信领域的STRI指数依旧较高,尽管其评分机制及标准存在争议,相关失分点仍值得研讨,继《通告》和《方案》在试点区域放宽了相应外资股比限制后,以国际规则为准绳推动电信行业稳步开放能够充分向世界证明中国新质生产力的优势与投资机遇,并显著提高国际认可度。
制度型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外贸、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当前,国际经贸格局正经历深刻演变,新业态和新产业的崛起冲击着现有的制度体系。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而优化服务业开放格局是当前全球及我国贸易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其中的电信行业开放更是关乎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核心产业转型升级,这就要求施策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合理利用全球资源。《方案》中围绕电信领域提出的开放试点任务,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加大开放政策供给,鼓励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敢闯敢试,支持各地以自身经济产业结构为基础探究电信行业开放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市场,借助市场资源激发行业创新活力,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