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繁昌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孙村镇梅冲村集体土地建设水泥地面硬化及改建房屋一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187平方米土地;
2.没收15187平方米的农用地上所非法建设的房屋及水泥硬化地面。
3.处以151870元罚款(15187平方米×10元/平方米)。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于你公司,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繁自然资规罚字〔2025〕12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联系人:夏安、查登梅;联系电话:0553-7916823;地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