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04-21
当事人:繁昌县兴旺养殖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孙村镇梅冲村集体土地建设水泥地面硬化及改建房屋一案,我局拟对你公司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187平方米土地。
2.没收15187平方米的农用地上所非法建设的房屋及水泥硬化地面。
3.处以151870元罚款(15187平方米×10元/平方米)。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于你公司,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繁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繁自然资规罚告字〔2025〕12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联系人:夏安、查登梅;联系电话:0553-7916823;地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证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