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1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表决稿共六章26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支持保障6条内容;第二章规划管控,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类管控、规划许可4条内容;第三章建设管理,包括建设计划、建设要求、豁免清单、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7条内容;第四章运营维护,包括运维主体、运维义务、设施保护3条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建设单位责任、运维单位责任、行政机关责任、责任指引4条内容;第六章附则,包括术语解释、施行日期2条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于防治城市内涝、改善水环境、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和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