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局长 朱发沐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定位、方法、路径和实施效果做出了明确部署。2022年4月,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力争通过3年集中建设,示范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海绵城市理念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创造条件,推动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2022年5月,芜湖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二批海绵示范城市。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安徽省对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芜湖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我局起草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送审稿)》。
二、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是落实国家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的切实举措,在示范期内完成海绵城市地方立法工作,对扎实推进我市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虽已印发《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与《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实施细则》,但现行政策文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从业人员工作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亟需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制的力量来保障海绵城市。
三、起草依据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28号)、《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参照《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文件。
四、起草过程
1.制定立法计划表。2023年2月28日市住建局制定了《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计划时间表,并报送市人大、市司法局核准。
2.开展立法调研工作。2023年3月14—17日,市人大董萍副主任带队,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会、市住建局等赴四川遂宁、泸州等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
3.纳入市人大立法计划。2023年3月15日,《条例》正式纳入2023年立法计划,预计2023年11月市人大完成第一次审议。
4.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4月13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等3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按照立法规定)。
5.市人大印发双组长工作方案。2023年4月17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条例》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领导组,下设起草修改小组,明确了立法工作步骤、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6.《条例》立法协调小组首次会议。依据《立法法》,2023年5月22日,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奚南山召开市依法治市立法协调小组会议,对《条例》主要内容进行了讨论,会后起草修改小组根据讨论意见,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
7.召开《条例》论证会。2023年5月27日邀请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等方面专家参加《条例》论证会,征求专家们意见建议并对《条例》修改。
8.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2023年6月14日,市住建局依法公开举行《条例》听证会,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关于《条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的意见。
9.《条例》起草情况汇报会。2023年6月20日,芜湖市政府副市长向继辉组织召开《条例》起草情况汇报会,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排水处、上海市政总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起草进展,明确下一步推进方向。
10.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6月28日,市住建局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未见《条例》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
11.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2023年6月30日,市住建局提请市委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经审查,《条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2.开展合法性审查。2023年6月至8月,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轮意见征求工作,2023年8月16日,通过市司法局立法审查。
13.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8月2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通过。
五、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有:总则、规划管控、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责任分工。
第二部分:规划管控。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与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部分:建设管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年度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移交使用,并提出建设豁免清单。对海绵城市建设类型、建设职责、设计要求、设计管理、施工职责、建立职责、竣工验收以及移交使用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第四部分:运营维护。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运维职责以及设施保护条款。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部分:附则。名词解释与条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