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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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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明星姓名、肖像 被判赔偿18万元

日期: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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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承孝安 通讯员 芮道昌)明星代言往往能快速提升产品的认知度和市场占有率,但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极易引发法律风险。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纠纷案。

原告小明(化名)系影视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被告某公司未经授权,为宣传、销售旗下多款品牌剃须刀,在其抖音、淘宝等线上平台和线下健身旗舰店中以产品标识牌、包装盒等形式,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致使原告无法接取相同或相似产品广告代言,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及负面社会评价。小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姓名、肖像,删除、销毁线上及线下侵权物料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姓名及肖像,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通过抖音网络平台,故其赔礼道歉应当与侵权的影响范围相当,依法判决被告在其运营的抖音旗舰店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