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立云,身份证:340222196408170017,现住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范马村李冲组6号
你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在繁昌区境内收购野兔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出售他人,出售金额22886元,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繁林罚决字〔2023〕第17号),并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送达。你至今尚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内容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繁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于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4〕0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联系人:张道余、王元浩;联系电话:0553-7915338;地址: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繁昌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