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汪金标、刘修林、林昌宝提出辞去区人大代表等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繁昌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汪金标、刘修林、林昌宝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其中,汪金标担任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刘修林担任的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林昌宝担任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本决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