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局长 杨绍华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增长量也与日俱增,给我市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7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2019年,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2020年9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住建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要求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
二、立法必要性
对生活垃圾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并进行相应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源头减量,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引领和推动此项工作,国家、省、市各个层面都加快了立法步伐,我省合肥、铜陵、蚌埠、马鞍山等地市已先行进行了地方立法,因此以地方立法方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大势所趋。我市2018年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以来,陆续制定政策性文件《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8〕2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芜城管〔2019〕6号),试点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探索和尝试,目前全市2323家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学校,652个居民小区已开展垃圾分类,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政策性文件层级低、稳定性不够,有必要将相关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地方立法加以确认。同时,我市不同程度存在着各类垃圾混杂、生活垃圾不分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不规范、生活垃圾相关设施建设不足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为防范、减少乃至杜绝上述影响我市环境卫生的行为,需要我市相关部门发挥其相应的管理职能,依法对生活垃圾各环节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85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积极推动地方立法进程,形成可监管、能执法的“硬约束”,这也促使我市急需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文件,进而为相关工作提供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综上所述,《条例(草案)》的制定势在必行,我市的垃圾分类立法可行性已经具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的垃圾分类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试行)》(建督〔2018〕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督〔2019〕108号)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0年芜湖市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和宾馆饭店创建工作方案》(芜商建〔2020〕144号)
《芜湖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芜湖市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农工〔2020〕3号)《芜湖市2020年乡村振兴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四、制定过程
1.2019年、2020年《条例(草案)》立法工作
2019年8月,市城管局启动起草工作,成立《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2019年9月初,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中旬,市城管局向市政府请示将《条例(草案)》列入2019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市政府同意报告意见。同年10月下旬,市城管局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以及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于11月初将意见反馈,市城管局按照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2020年,市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新发布的核心要义,以及省内合肥等市已出台条例进行再次修编。
2.2021年《条例(草案)》立法修订工作
按照市人大《关于征集2021年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要求,市城管局重新调整《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立法工作计划,共完成10多次会议讨论修改。2021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21年6月21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202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通过审议。这版《条例(草案)》严格按照市人大立法计划要求,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管用原则,将内容篇幅大幅调整,力求目标内容明确;二是参照原则,参照《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省内合肥、铜陵、蚌埠立法表述内容,力争降低省人大审查通过难度;三是一致原则,充分吸纳固废法和住建部若干意见内容。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2月,市城管局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及开发区城管局意见;并在网络和微信同步征求公众意见。2021年4月,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组织行政立法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座谈会议、行政立法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论证会,征求与会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充分研究商讨,吸收采纳部分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六、《条例(草案)》的主要亮点
1.明确分类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条例,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包括城市地区,也包括农村地区。
2.明确部门职责。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即明确各县市区城市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等22家部门职责,同时把《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源头减量内容从倡导性意见,调整为各有关部门的明确职责范畴。
3.明确生活垃圾配套收集建设。第十五条收集设施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将建设单位、经营管理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内容。
4.明确管理责任人制度。第十八条管理责任人制度中,规定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同时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由此,通过一系列具体分类,科学、有序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加以确定,明确规范与灵活调整相结合,更有利于实践中确定管理责任人。
5.明确未达标拒收制度。第二十三条未达标拒收制度中,按照不分类不收运制度要求,明确了投放、收运、处理单位的管理职责以及受理责任部门为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七、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三十三条,内容包括本市生活垃圾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和各部门职责、分类投放管理人及其职责、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理要求、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十四条,为《条例(草案)》的总则,包括本条例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指引、分类基准和指南、基本原则等,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宣传普及、鼓励条款、源头减量和规划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部分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及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与处置单位规范,包括分类投放要求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要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及其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与处置单位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内容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未达标拒收制度、考核和激励及举报与投诉制度,并设置应急预案。
第四部分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内容为相关罚则,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规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部分为第三十三条,为本条例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