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未某等三人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药品“浓替硝唑含漱液”的名称、适用症、药理作用(明确标明“口腔科类非处方药品”)等信息标识在其生产的“天天?浓替硝唑含漱液”内外包装及说明书上,并使用编造的卫生许可证号和已注销的公司及地址作为厂名、厂址。涉案含漱液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金额49万余元。经查涉案含漱液中不含药品成分,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系假药。湾沚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未某等三人六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守护药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消毒产品与药品有严格区别,不具备治疗疾病的作用。目前,市场上有不法分子用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宣称有治疗效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芜湖法院依法严厉惩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维护药品管理秩序。该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五件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