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春在企业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其他公司无真实交易时,让他人以其他公司名义为自己实际控制的某工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金额1234902.31元,税额172097.69元,价税合计1407000元。案件二审中,邢某春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申请。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故决定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整改。2023年4月27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认为通过合规整改,受损法益得到修复,有效防止该企业再次发生类案犯罪法律风险,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邢某春予以从宽处罚,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典型案例。本案从保护中小企业角度出发,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秉承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积极主导开展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避免了“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有效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该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出的202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新闻,同时入围最高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联合举办的“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