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41402108174),注销的理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为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 12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