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1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符合我市实际,比较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稿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召开了省级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会议报告了条例制定情况。7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表决稿共六章25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5条内容;第二章规划管控,包括河道规划、管控范围、岸线管控、采砂管控4条内容;第三章生态治理,包括河道整治建设、水系连通修复、圩内水系治理、污水治理、调蓄利用、河道保洁6条内容;第四章保护利用,包括禁止行为、禁止围垦、河道防护植被、水文化保护利用4条内容;第五章监督保障,包括执法保障、智慧管理、公众监督、监管责任4条内容;第六章附则,包括优先适用和施行日期2条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对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