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副局长 马成名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芜湖境内河湖密布、水系发达,素有“半城山、半城水”之称,河道管理事关水生态文明建设,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和基础要素,水环境质量能否改善是衡量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目前,在国家层面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上位法逐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发布施行的背景下,防洪排涝、河道水质、河道环境等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制定条例是以治水为突破口,通过地方立法对相关上位法结合我市河道管理实际进行细化明确,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河道管理法制体系的切实需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保证。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河道两岸涉水活动日渐频繁,城市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制定条例,从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靶向治疗,在上位法的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明确规范条款,构建河道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扎实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具备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此前,本市制定了《芜湖市河道管理办法》《芜湖市地表水域管理保护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河道水域管理。《条例(草案)》在《芜湖市河湖长制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本市河道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强化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属地主体责任。此外,长三角地区合肥、苏州、杭州、无锡等市已出台地方河道管理条例,为本市河道管理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借鉴。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水务局即开展河道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陪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赴山东济南调研河道管理做法及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水务局成立起草小组,根据前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的资料及基础调研成果开始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2年5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查、审议。在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提前介入,指导市水务局按照规定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基层意见完善文稿、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等立法工作程序。
市司法局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各民主党派的意见,进行立法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省司法厅、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咨询;根据文稿修改情况,两次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多次会同市水务局对接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进行协调、论证,形成《条例(草案)》。2022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4月29日,市水务局通过易政网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无为市政府、市住建局等单位反馈意见18条,市水务局对反馈意见部分采纳之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2022年5月20日,市水务局提请市委宣传部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5月30日,通过市委宣传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
2022年6月2日,市司法局通过易政网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共收到市编办、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反馈意见9条,市司法局、市水务局据此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7月6日,市司法局第二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市委督查办等单位反馈意见10条,市司法局、市水务局据此对《条例(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五章四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依法确定河道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省政府规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职责规定和本市河道管理实际,明确了市、县级河道管理权限,以及明确圩内水系治理职责(第八条)。
(二)强化水系连通修复工作。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市水生态治理实际,强调结合海绵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水美乡村建设,实施水系连通修复工作,逐步改善和维护水系生态功能,政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考核评价(第十条)。
(三)明确细化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对管理范围进行原则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对水工程管理范围的规定,细化明确了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第十五条)。
(四)补充了涉河相关行为规范。在国家对河道管理的有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农业用地区域进行耕种,焚烧、铲除或者车辆碾压堤身植被等危害河道堤防的行为进行明确禁止(第十八条)。此外,还结合城市建设过程中随意填堵水域导致排涝不畅的情形,明确要求禁止擅自侵占、填堵、覆盖河道,确需填堵水域的应当先行采取替代和补偿措施实现水域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等量等效(第二十二条)。
(五)完善了河湖岸线特殊管制机制。注重与本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利用机制的衔接,明确发挥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江河岸线特殊管制和利用中协调审议重大问题的作用,强调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依法监管,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第二十三条)。
(六)统筹衔接禁渔、禁钓等河道生态管理机制。捕捞、垂钓、游泳等行为影响河道秩序、环境和水生态。本市此前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划定了禁止垂钓区域,《条例(草案)》与本市禁钓的相关机制相衔接。此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国家、省划定禁渔期、禁渔期之外,明确市、县(市)区划定禁止捕捞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七)细化本市河道采砂工作机制。河道采砂分为长江河道采砂和长江河道以外其他河道采砂,目前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进行管理。《条例(草案)》结合河道管理权限和河道采砂管理实际,在具体监管职责方面结合有关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参考江苏省河道立法中关于采砂的规定,明确细化了政府领导协调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八)规范设置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结合省政府规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志牌,在堤防及护堤地的非农业用地区域进行耕种、焚烧、铲除或者车辆碾压堤身植被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已规定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行为,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条例(草案)》结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处罚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明确了具体的罚款额度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第三十七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