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新规五大亮点解读 (之三)
日期:08-17
(接上期)
亮点3:
“好意同乘”可减轻
驾驶人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搭乘同事车辆上下班、好友一起拼车出行等“好意同乘”情形十分常见。一旦途中发生车祸,免费搭乘人员受伤,开车司机该怎么赔偿、能不能减免责任,一直是大众关心的问题。
《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相应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通常,交管部门在发生事故后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对于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比较后作出的,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驾驶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至于如何判断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法院应当结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加以判断。若使用人不具有营利目的且不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简单来说,私家车无偿载客、司机没有故意或严重违法驾车,发生事故后,可酌情减轻司机赔偿责任。
李某搭乘好友王某的车辆共同前往景区游玩,途中王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并非营运车辆,顺路搭载并无获利的主观意图及客观现实,属于善意互助的好意同乘行为。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承担李某合理损失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
交警出具的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对于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程度。《解释(二)》一方面明确了驾驶人对于搭乘人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依法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弘扬了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在此提醒驾驶人,即便免费载人,也要严守交通法规,拒绝疲劳驾驶、酒驾等危险行为,这类重大过失行为无法减免责任。(未完待续)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