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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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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徐汇报

法院: 与他人婚外生孩子≠重婚罪

日期: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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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争议焦点】

  1.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生子,是否必然构成重婚罪;2. 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核心证明标准是什么;3. 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微信夫妻称谓聊天记录,能否达到重婚罪的刑事举证标准。

  【案情简要】

  王某(自诉人,妻子)与张某(被告人,丈夫)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发现张某与李某(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且二人育有一女。为证实张某构成重婚罪,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栏登记为张某)、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二人多次以夫妻互称)、张某出入李某住处及带孩子玩耍的相关凭证等证据,诉至法院要求以重婚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李某仅为婚外情关系,出入李某住处是为陪伴孩子,并未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同居且达到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相信其为夫妻的程度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自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提交了多名证人证言,但该证言与张某提交的证言相互矛盾,真实性存疑。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重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其中事实婚姻的认定核心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需达到让周边公众(如邻居、亲友)合理相信二人系夫妻的程度;

  2. 仅能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不足以认定构成重婚罪,缺乏“以夫妻名义”的对外公示性证据,无法达到刑事定罪的举证标准;

  3. 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夫妻互称属于双方内部称谓,无外部公众认知佐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依据。

  【简要分析】

  首先,明确重婚罪的法定构成边界。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仅规制两种情形: 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本案中,王某虽证明了张某婚外生子及二人内部以夫妻互称,但未证明该关系具有对外公示性,故不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

  其次,认定事实婚姻型重婚,核心是证明“对外以夫妻名义”,而这一事实的最佳佐证来自基层组织和周边公众的认知。比如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等。

  再次,在民事离婚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婚外生子等证据可认定为过错方的出轨事实,作为分割财产、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但重婚罪属于刑事案件,举证标准远高于民事案件,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出生医学证明仅能证实亲子关系,微信夫妻称谓属于内部约定,均无法直接等同于对外公示的“夫妻名义”。

  (来源: 《今日头条·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