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日期:04-12
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值此来临之际,本期选登部分法律条文,以增强广大铁路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切实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机关、单位在定密权限内,对其所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原始定密。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为派生定密。
第三条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制定、修订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明确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内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产生部门或者岗位、制定依据等。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不涉及对已定密事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不应当派生定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