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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人民铁道报

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

日期: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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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法律。2024年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期选登部分新修订法律条文,旨在宣传新时代保守国家秘密的理念,引导广大职工树立保守国家秘密的法治观念,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切实筑牢安全保密防线。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