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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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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违规超车摔倒受伤 对方以“没碰到”为由拒不赔偿

日期: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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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生活家       上一篇    下一篇

  “当时对方车子突然变道超车,我根本来不及躲闪,直接重重摔在地上,身受重伤。可两车没碰到一起,对方就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责任,拒不赔偿。律师,这种情况我能维权吗?”近日,68岁的陈大爷来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向陈熠钦律师咨询。

  事件回顾

  今年7月,陈大爷骑着二轮轻便电动车正常行驶在路上,李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借道超车,在避让对向车辆后仓促驶回原车道。陈大爷为躲避险情摔倒在地,造成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视频监控,事故经过难以完整还原,双方各执一词,交管部门因事实无法查清,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律师分析

  陈熠钦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并未将车辆发生物理接触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只要一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制造危险状态,迫使另一方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而发生人身损害,即便两车没有碰到,依然可以构成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违规借道超车,且超车过程中既没有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也未鸣喇叭作出提示,和被超车辆没有保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时也没有避让提醒。以上行为制造突发危险,直接造成陈大爷被迫紧急避让、倒地受伤。李某的行为和陈大爷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能以“没有碰到”为由直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陈熠钦指出,陈大爷存在骑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途中分心观望等行为,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作为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自身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支招

  陈熠钦指出,只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不代表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认定。她建议陈大爷及时固定现场照片、就医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寻找目击证人,还原事故经过。涉事双方可先行协商调解,若协商不成,陈大爷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由法院结合事故经过、证人证言、就医材料、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评判双方过错大小,并据此确定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