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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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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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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看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遛狗没拴绳,狗被汽车撞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医疗费钱,饲养人和车主如何分担责任?饲养人是否可以索赔狗的贬值损失?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例此案,为此类纠纷预防提供了借鉴意义。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26日,杨女士在河边遛狗,没牵拴狗绳,狗向硬化路面跑去。杨女士追上来的时候,狗已经被撞伤了。受伤后狗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8000余元。好在涉事车主贾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50万元。

  因为损失赔付问题,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贾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狗的医疗费用,以及狗的贬值损失。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慧主审此案,她说,饲养人遛狗未牵绳,放任狗随意闯入车道,是引发本次事故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本案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尽到仔细观察路况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最终认定饲养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女士3800元。狗的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对于杨女士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狗贬值损失,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慧表示,狗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另外,宠物的本质是陪伴型生命体,并不适用于交易流通的商品,很难有统一公认的市场折旧贬值评估的标准,贬值金额很难量化,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狗的贬值损失的主张。

  另外,张慧还指出,在一些涉宠物丢失、伤亡的纠纷中,饲养人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才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普通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即便主人感情很深,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非常严格的举证。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宠物伤亡案件,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有极特殊情形才会酌情考量。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