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养母走进司法所
希望“彻底了断”母女关系
日期:08-16
近日,60多岁的刘阿姨专程来到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福全司法所,向工作人员道出了自己积压多年的烦心事:“我和共同生活多年的养女长期争吵,我希望解除母女关系,彻底消除双方矛盾。”
刘阿姨讲述,早年她带着年幼的养女小刘来到柯桥区福全街道生活,之后与当地的王大爷相识相恋,组建了新家庭。起初一家人相处和睦,日子过得安稳平顺。但随着小刘长大成人,性格变得愈发叛逆,频繁和刘阿姨、王大爷发生言语冲突,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双方的隔阂也越来越深。
多年争执下来,刘阿姨身心俱疲,最终下定决心,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和小刘的收养关系,让双方不再有身份上的牵连,彻底消除持续多年的家庭矛盾。
接到刘阿姨的求助后,福全司法所的调解员第一时间启动家事纠纷调解程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别与刘阿姨夫妇、养女小刘开展多轮面对面沟通。最终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刘阿姨夫妇分两次向小刘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小刘自愿将户口从养父母家庭户中迁出,同时主动放弃对刘阿姨、王大爷现有房产的所有权益以及其他依附于收养身份关系的相关权利。
针对本次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福全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解读。
第一,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有明确法定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协商一致即可通过协议方式解除收养关系,这也是本次纠纷能够通过人民调解顺利推进的核心法律支撑。如果双方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但早年未办理正式收养登记,需先通过公证或司法程序确认收养效力,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私下自行签署协议不等于完成法定解除手续。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双方私下签字就算解除了收养关系,实际上自行签署的协议不产生完整的法律效力,双方还需共同持身份证明、收养关系佐证材料、经调解确认的正式解除协议,前往民政部门完成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三,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边界有明确法律界定。对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收养关系正式完成解除登记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直系亲属身份即刻终止,对应的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同步消除,双方也不再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次调解中约定的经济补偿、户口迁出、房产权益放弃等条款,只要是双方完全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具备合法约束力,能有效避免后续因财产、继承等问题产生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