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新修订的《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最直观的变化体现在名称上——“河长制”升格为“河湖长制”,覆盖范围同步拓展至江河、溪流、湖泊、水库、山塘及列入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
基层河湖长的履职成效,直接影响河湖长制的整体效果。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现实难题,新规在多个层面作出调整。
比如在减负方面,乡级以上河湖长需按规定述职,村级不作硬性要求,让一线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实地巡查上;科技赋能方面,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手段写入法规,发现问题通过数字化平台流转处理,闭环管理;针对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基层短板,新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并保障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据《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