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南白象派出所接到环卫工人报警称,瓯海大道沿街多处垃圾桶消失不见。
通过调阅路面公共视频,民警发现,一名男子常在凌晨驾驶电动三轮车出没,行踪可疑。该男子观察四周无人后,便将路边垃圾桶搬上车,沿路逐一对垃圾桶实施盗窃,短短数日,共有数十个公共垃圾桶被盗。
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朱某,并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朱某供述,因近期手头拮据,便将目光盯上路边无人看管的环卫垃圾桶。他专挑深夜无人时段分批作案,再以每个50元的价格变卖换取钱财。
和偷私人财物在定罪、量刑上有无区别?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夏文忠律师表示,从定罪层面:适用标准完全统一。
盗窃罪的保护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占有状态,“公私财物”既包含私人所有的财产,也包含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从犯罪构成来看,盗窃市政公共设施与盗窃同等属性的私人财物,在罪名适用、入罪标准上并无区别,均统一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无论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从量刑层面:公共属性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量。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盗窃市政公共设施”规定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在具体量刑时,可结合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进行酌情考量:
其一,市政环卫垃圾桶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其失窃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会直接影响城市市容管理、垃圾收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相较于盗窃同等价值的私人财物更为突出;
其二,公共设施的重置、补配除物品本身成本外,还会产生采购、运输、布设等管理成本,实际损害范围超出财物本身价值。
上述因素可作为酌定从重情节纳入量刑评价,但最终仍需结合全案情节综合判定,并非必然导致量刑升格。
(据《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