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务工摔伤致九级伤残
找工头索赔遭拒
日期:04-26
“我身体还可以,想趁自己还能干得动,就出去干点活,赚点生活费,没想到干活受伤了,老板也不管我,怎么办啊?”近日,65岁的郑大爷来到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向章坚律师寻求帮助。
事件回顾:
郑大爷介绍,去年8月,他在工头陈某手下干绿化施工时意外受伤。事发时,郑大爷在没有护栏的水泥台上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不慎摔伤入院治疗。最终,郑大爷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27万余元,且经专业鉴定构成9级伤残。郑大爷向陈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遭到拒绝。
郑大爷还透露,他务工所在的用工主体及层级关系较为复杂。相关绿化施工项目先由承包单位发包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又将部分绿化工作分包给陈某。陈某负责组织人员开展绿化施工,并承担务工人员的接送工作;参与作业的工人年龄大多在60周岁以上,工资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给陈某,再由陈某按天结算发放给工人。但实际上,陈某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律师分析:
章坚表示,郑大爷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却未对施工场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也未向包括郑大爷在内的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郑大爷的摔伤存在主要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郑大爷在水泥台上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次要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章坚指出,由于陈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法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若该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意味着,郑大爷不仅可以向陈某主张赔偿,还可以将分包单位、承包单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三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
首先,郑大爷需尽快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与陈某的沟通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如微信转账、现金签收记录)、工友证言、施工场地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劳务关系、损害事实、损失金额及各方责任的关键,也是维权成功的基础;其次,郑大爷可在律师的协助下,与陈某、分包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明确各方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争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维权成本和时间;若协商、调解无果,郑大爷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陈某、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连带赔偿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