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干了20多年,公司不再继续聘任我,现在我连养老金都没有,怎么会这样?”近日,年满60周岁的王师傅走进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向章坚律师求助。
王师傅的故事,要从1999年3月说起。那时,他入职当地一家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企业也未主动提出,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一干,便是8年。2007年1月,企业突然通知王师傅签订一份书面协议,标注为“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师傅需服从公司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当时不懂法,以为签了合同就有了保障,没多想就签了字。”王师傅回忆起当年的场景,满心懊悔。他没想到,这份仓促签下的合同,会成为日后养老的“绊脚石”。
一晃眼,又是近20年过去了。2025年10月,王师傅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继续聘任他。由于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他无法领取养老金。
针对王师傅的遭遇,章律师表示,虽然王师傅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结合用工事实来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在于用工实质,而非合同名称。”章律师解释。
章律师强调,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而变更或放弃。“双方合同中关于‘公司无须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他表示,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缴纳社保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结合王师傅的情况,章律师给出了具体建议。首先,优先固定劳动关系及用工相关的证据。除了“劳务合同”,还需收集1999年3月入职以来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与公司负责人或人事的沟通记录,以及工作期间的相关成果、奖惩记录等。这些材料能够进一步佐证双方20多年来的事实劳动关系,为后续主张损失赔偿等诉求提供有力支撑。其次,优先与公司协商沟通,尝试以低成本方式解决社保补缴、养老损失赔偿等问题;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启动行政投诉与法律维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