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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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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不履约了 养老钱还能要回吗?

日期: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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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生活家       上一篇    下一篇

  “我把60万元赠与女儿,指望她能给我养老送终,可现在她却不管我了,这笔钱我还能要回来吗?”近日,70岁的陈奶奶来到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向章坚律师寻求帮助。

  据陈奶奶讲述,她育有一子一女,老伴去世后,她手中还留有60多万元积蓄。随着年事渐高,身体每况愈下,她迫切需要有人照料。经过一番考量,她找到女儿商议,提出将自己名下的60万元积蓄赠与女儿,条件是女儿要承担起她今后的全部赡养事宜,包括日常照料、医疗保障等。女儿表示同意。随后,母女二人一同前往公证处,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陈奶奶将60万元款项交给了女儿,随后,她被接至女儿家中赡养。

  没过多久,陈奶奶突发急病住院治疗,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可儿子与女儿就医疗费的分摊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争执过后,女儿竟赌气不再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不支付医疗费用,也不再前往医院陪护,甚至连陈奶奶的电话都不愿接听。“钱给出去了,人却被晾在一边,我这把年纪,无依无靠,可怎么办啊?”陈奶奶十分无奈。

  针对陈奶奶的诉求,章律师表示,虽然双方签订的公证赠与合同中,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赠与所附义务,但在签订合同的现场视频中,陈奶奶明确表述“这笔钱赠与你,今后我的赡养就由你负责”,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以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条件。

  章律师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且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女儿因与哥哥的纠纷,明确拒绝将陈奶奶接回赡养,实质上已表明其不再继续履行对陈奶奶的赡养义务,该行为已符合法定的赠与撤销条件。

  章律师建议,首先陈奶奶要尽快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包括公证赠与合同、款项转账记录、签订合同的现场视频、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其次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章律师补充道,考虑到家庭亲情,撤销赠与可优先与女儿协商沟通,向其明确告知法律规定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追回60万元钱款;若协商无果,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赠与合同,并判决女儿返还全部赠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