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去世,弟弟向单位请假未获批,直接回去奔丧,后被单位以“擅自离岗”辞退。日前,一份民事判决书引起热议,公众关注的焦点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休丧假?本案具有怎样的价值导向和示范意义?
据悉,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某养老中心,岗位为厨师。同年8月19日,乔某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未获批,次日自行回家奔丧。养老中心随后以“擅自离岗”为由将其辞退。
乔某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亲哥哥病危时不予准假,事后径行解雇,有违公序良俗,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7000余元。
2月9日,记者就公众疑惑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长期从事劳动关系研究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乐平介绍,丧假是指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而享有的带薪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丧假期间工资。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明确,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获1~3天丧假,外地奔丧可另享路程假。
黄乐平介绍,部分地区将享受丧假的范围扩大到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也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纳入丧假范围,现行规定兄弟姐妹确实不在享受丧假的范围之内。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指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兄弟姐妹不属于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在员工兄弟姐妹去世时并无必须放假的法定义务。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少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较为普遍,直系亲属之外的亲属关系更显珍贵。他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法律规定的刚性边界做适当的拓展。
黄乐平则表示,适当扩大享受丧假的范围,是有关部门应该考虑的。
(综合《法治日报》、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