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奈住进养老院,儿子却不肯掏钱
日期:02-08
“我失去自理能力后住进养老院,但我儿子不肯承担费用,怎么办?”前段时间,家住柯桥区的王老太来到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倾诉了自己的养老困境。
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
老人无奈住进养老院
王老太年过七旬,老伴已去世,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她因颅内胆脂瘤、骨折等两次住院,治疗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后,儿子让她独自居住,每日仅送一餐饭。无奈之下,王老太于2024年3月自行入住养老院。由于儿子未支付相关费用及后续药费,双方产生赡养纠纷。
了解情况后,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绍兴市柯桥区三农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屠鹏娟为王老太提供法律援助。屠鹏娟多次与王老太儿子协商无果,遂协助老人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自2024年4月起按月支付养老院费用4000元。
庭审中,王老太的儿子辩称自己已尽赡养义务,指出母亲未与他协商便自行入住养老院,相关费用属于个人支出,且王老太有养老金和存款,可自行承担。他表示愿意接母亲回家赡养,但无力负担养老院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太每月养老金为2500余元,养老院每月费用为3898元。截至2025年4月,王老太已支付养老院相关费用4万余元。王老太明确表示希望继续居住养老院,且不要求女儿承担费用。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赡养方式应尊重老人意愿,对王老太选择入住养老院予以支持。但王老太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应优先用于支付养老院费用,且其自愿放弃女儿承担费用的权利,故被告仅需在自身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老太的儿子支付2024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养老院费用1.2万元,并从2025年4月起,每月支付王老太养老院费用1000元。
法定义务不可免
赡养方式应尊重老人意愿
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定义务,不因财产分配或家庭矛盾而免除,经济支持与精神关怀均属赡养内容。老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养老方式,法院将尊重其真实意愿。赡养费数额需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老人实际需求及子女经济能力综合确定;如老人有固定收入,应首先用于自身支出,不足部分由子女分担。
工作人员提醒,如遇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护权益。作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义务,而且是传统美德,除经济供养外,也应重视对老人的精神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