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袁文韬
本报讯 近日,上虞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客车租赁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案,涉事客车租赁公司因未及时为租赁客车办理备案,被依法立案调查,并处2000元罚款、责令整改。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手续是法定要求,绝非可有可无的小事,必须严格遵守时限要求,做到‘应备尽备’。”执法人员表示,备案是监管部门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保障行业安全的重要抓手,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条例,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在依法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信息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且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
“客车租赁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看似只是‘程序瑕疵’,实则暗藏诸多风险。”执法人员介绍,对企业而言,未备案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影响企业信誉;对承租人及乘车人来说,租赁未备案的客车,相当于进入了监管视野的“盲区”,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达标、营运保险是否足额有效等均缺乏监管把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的人身伤害赔偿、医疗救治等权益也可能受到影响,后续维权难度极大。同时,这类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客车租赁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