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1-2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晚报

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受管控

日期:12-25
字号:
版面:第07版:关注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上海市青东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在使用“VR虚拟现实戒毒矫正法”的康复训练系统。(新华社发)

  自2026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因涵盖吸毒行为相关记录,引发社会关注热议。

  针对“封存是否等于消除记录”“是否会纵容毒品犯罪”等问题,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作出说明和回应。该负责人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罕见地以答记者问形式,专题就修法过程中具体条款引发的社会热烈讨论,作出正面回应。

  禁毒工作没有任何松懈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吸毒行为。国家依照刑法惩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共有12个罪名。其中,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国家依法惩治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任何改变,禁毒工作没有任何松懈。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犯罪惩治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治理吸毒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重点工作是强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然而,进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实现戒毒,无论对吸毒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其实际意义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我国一直以来重视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禁毒法,对戒毒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戒毒条例,对戒毒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戒毒相关规定。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国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可再延长一年)、社区康复(三年)。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自愿戒毒,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吸毒人员一经发现,有关机关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进行检测,提供戒毒治疗,对戒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封存前后无实质性变化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七十条、戒毒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作了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因此,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个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发布或者对外提供。媒体在报道、宣传戒毒工作时,对涉及戒毒吸毒人员的内容,都需要作非个性化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

  焦点

  回应“哪位少爷吸了”: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封存不等于消除

  近期,有言论针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爷吸了”的问题。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从法治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对立法活动、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

  也有公众提出“封存是否等于消除记录”等疑惑,法工委发言人对此表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一种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措施。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推进

  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提供一定实践经验

  记者了解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有观点认为,“举重以明轻”,对重的刑事犯罪记录都要封存,那么更轻的行政处罚记录当然也要封存。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建立治安违法前科封存制度,说明《决定》提出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也是落实《决定》的一次有益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此前接受记者专访时也表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有效治理轻微犯罪提供契机。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实例已经表明,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如果不及时封存,已经刑满释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正常的求职、求学、生活会因此受阻,进而导致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改过自新后复归社会变得很困难。在犯罪记录方面只做“加法”,不予封存、不做“减法”的做法,其负面效果不可估量,这也给轻罪时代的国家治理带来新挑战。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