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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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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家政阿姨遇车祸被拒赔误工费

日期: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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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生活家       上一篇    下一篇

  “律师,我明明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对方全责,就因为我62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不肯赔误工费,这合理吗?”近日,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政彦接到了宋阿姨的求助。

  宋阿姨虽已退休,但一直在做家政服务,每月有近4000元的收入。8月27日清晨7时许,她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自行车前往附近菜市场买菜,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突然冲出的小汽车将其撞倒。事故造成宋阿姨右腿软组织挫伤,电动自行车也严重损坏。经医生诊断,建议她卧床休息一个月。卧床期间她无法工作。

  交警现场勘查后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且该车辆已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以为理赔会顺利推进,可宋阿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却碰了壁——保险公司以“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

  针对宋阿姨的遭遇,经律师表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站不住脚,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解读。经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的赔偿判定核心在于受害人是否因事故实际减少收入,而非年龄是否达到法定退休标准。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事故前有稳定收入,且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受损,就有权主张误工费赔偿。

  结合宋阿姨的情况,经律师建议她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收入证明材料,如与家政雇主签订的服务协议、工资转账记录、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用以证实事故前存在稳定的劳动收入;二是误工损失证明,包括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及休假建议单,明确需要休息的具体时长以及雇主出具的误工说明,证实因宋阿姨受伤无法提供服务,已造成实际用工空缺或收入中断;三是事故责任材料,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核心依据,锁定赔偿责任主体。

  经律师进一步提醒,证据准备齐全后,宋阿姨可先与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沟通协商,提交完整证据链的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阐明自身诉求,争取通过协商达成理赔协议。若保险公司仍坚持拒赔或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宋阿姨可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