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非法定救助义务主体,不承担责任
日期:08-18
5名不满12周岁的孩子结伴戏水,却不幸发生溺亡惨剧。事发后,痛失爱子的父母将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那么,未成年玩伴该不该为意外担责?
该事件发生在2024年3月,广东河源和平县5名未成年人(年龄8—11岁)相约到桥下水潭玩耍。起初,5人在浅水区玩沙、玩水。之后,其中3人往深水区走,10岁的小明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当时,11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对方赶紧游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
之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小明一同玩耍的4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河源市和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均未满12周岁),虽对到河边玩耍及到河中游泳可能导致的危险有一定的风险认知,但身体及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情况时自保尚有不足,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小明溺水时,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给其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过其能力的义务,同时其他同伴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快评
法律不保护巨婴式监护失职
失去年幼的孩子无疑是人生最大的痛苦之一,小明父母愤懑和悲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当他们将怒火与索赔要求指向另外4个同样年幼的孩子及其家庭时,这份悲痛便掺杂了令人费解的偏执。
若真要追究责任,首先该问的是:为何让5名不满12周岁的孩子,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去危险水域玩耍?
监护人出事前疏于防范,出事后将自身责任转嫁他人,试图用索赔掩盖监护失职的真相。这种“宽于律己,严于待人”的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巨婴”心态——拒绝面对自身错误,总想为悲剧寻找“替罪羊”。都已经为人父母了,还总是想着推诿和逃避,既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更会扭曲孩子们对责任与担当的认知。
法律不保护“巨婴式”的监护失职,也不会纵容对未成年人的不合理追责。宝贵的生命无法重来,监护重任不可推卸,安全防范不能松懈。从孩子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监护人就必须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用行动为孩子筑起防护网。与其在悲剧发生后盲目索赔,不如事前做好防范措施,带孩子去正规游泳场所、教授基本的水上安全知识、确保未成年人玩耍时有成人监护,这些才是预防悲剧的根本之道。
希望这个案例能唤醒更多家长的责任意识,别让“巨婴”心态毁了孩子的未来。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而防患于未然永远比“谁闹谁有理”更有意义。
(综合《广州日报》、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