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服务对象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的,需要办理终止服务吗?
答:服务对象如到外省市、国外定居或因病去世的,家属应及时联系定点机构,结清已发生的护理费用,终止护理服务对象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0.哪些情形应结算?
答:出现下列情形时,失能人员本人或代理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费用:
(1)停止接受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的;
(2)因中断或者终止参保,被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在该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每天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满一个月的或定期上门服务满1个月的;
(4)逢结算年度的。
41.哪些情况发生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下列情形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非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发生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