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遇上“黄昏恋”,却遭儿女阻拦
日期:04-06
“律师,我就想找个人重新搭伙过日子,孩子们为什么老是拦着呢?”近日,65岁的王阿姨找到了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彬彬,向律师倾诉了自己的烦恼。
王阿姨的老伴已离世,王阿姨独居多年。在日常的广场舞活动中,王阿姨结识了同样丧偶独居的刘叔叔。在随后的沟通交流中,两人相处融洽,感觉作为同龄人有着不少共同话题。随着感情升温,两人计划着再婚。
但王阿姨的子女却认为她年纪那么大了再婚容易被人议论,还担心之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对王阿姨和刘叔叔的再婚计划百般阻拦。儿女的阻拦,让老人既无奈又难过。
俞彬彬与王阿姨的子女多次沟通,他们也吐露了心声:“并非不愿意给母亲找老伴,就是怕老人吃亏,之后的财产也无法得到保障。”
俞彬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向王阿姨的子女解释道:“婚姻自由是老年人的合法权利,子女也不应该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与此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再婚而改变。”
针对王阿姨子女担心的财产问题,俞彬彬也给出了方案:建议王阿姨与刘叔叔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清晰划分各自财产;王阿姨也可提前订立遗嘱,明确个人财产的归属。
经过多轮沟通,子女逐渐放下偏见。王阿姨与刘叔叔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还在律师的协助下立下遗嘱,妥善规划个人财产。王阿姨的子女也向其道了歉:“妈,我们不该管太多,您过得开心最重要。”
如今,王阿姨与刘叔叔享受着“夕阳红”的温馨,子女也恢复了对母亲的关心,一家人重归和睦。
俞彬彬说,老年人追求婚姻幸福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子女无权干涉。面对老人再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情感需求,可通过婚前财产协议、遗嘱等法律工具保障权益。尊重老人选择,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也是传承孝道美德,这样才能让老人真正拥抱晚年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