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违规吗?
日期:04-02
昨天,《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给摄像头“立了法”,旨在让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得益彰。那么依照新规,到底哪些区域需要安装视频采集设备,哪些区域不能安装?自家门口的摄像头又是否违规?
前不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例。
原告孙女士和被告于女士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内的同一层。两家人共用同一个楼道,是对门的邻居。孙女士发现,邻居家门上安装的可视门铃是有摄像功能的,她认为,这种带摄录功能的装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孙女士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对于原告方的诉求,被告于女士一家并不同意。
在开庭之前,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为在他们第一次起诉、法院立案之后,被告又安装了两个新的摄像头,一个拍摄楼道,一个对着窗外,因此原告方的诉请由拆除可视门铃,变更成了拆除可视门铃和另外两个摄像头。
那么,被告方的可视门铃与摄像头究竟该不该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磊:被告的可视门铃系统正对着原告的家门,安装的摄像头也正对着双方必经的楼道。在这种情况下,来人来访的情况以及开门的时候家里边的一些情况,都有可能被摄像系统和可视门铃系统采集,所以对隐私的确是有一定侵犯的。
法院认为,被告安装的可视门铃及摄像系统的行为构成侵权,虽然被告方辩称,自己安装可视门铃与摄像头是出于防卫目的,但这不能成为他们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女士拆除可视门铃和两个摄像头。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矛盾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反映出人们在保障自身安全和保障他人隐私之间的难题。专家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虽然未对私人区域安装摄像头作出详细规定,但第33条提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
据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共34条,对哪些区域能安装、谁能安装等长期模糊的问题予以了明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系统,并不是说谁想装就能装的。按照条例规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才有权限去安装。在安装后的一定期限内,应该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其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公共场所随意安装摄像头。对于容易侵犯隐私的区域,比如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等都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施。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