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晚报

“公开”“不公开”,谁该成“例外”?

日期:12-23
字号:
版面:第04版:大家谈       上一篇    下一篇

  去年,晚报曾就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的“隐名”问题刊发评论,提出了“给受罚企业‘×××’,叉掉的是公信力”的观点。时隔一年,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这一话题又引发关注。有省人大代表甚至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为名建议及时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作出“以不公开为原则,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浙江省司法厅近日答复:该办法(修订)已纳入2024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笔者认为,“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造成的负面影响远比给受罚企业“隐名”要大,最终损害的还是政府公信力。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的原则。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方式为公开全文或者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等内容。同时规定了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几种不宜公开的例外情形。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已实施9年多,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下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如有关“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和方法需要明确,确有修订的必要。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例外”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和灵魂,不容动摇。借优化营商环境之名,试图改变这一根本遵循,有些牵强。

  笔者注意到,这名提出办法修订建议的省人大代表就职于我省一家工程施工企业,该企业多次因施工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网上公开信息显示,被处罚事由有“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违法分包”等。我们不清楚,这名省人大代表是否在为自家企业“出头”,但确有瓜田李下之嫌。

  “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与“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只有几字之差,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根本性颠覆,是“开倒车”。对此,有网友吐槽“又想把我的那一点知情权给收回去”“该公开的不公开,一夜回到十年前”。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该公开的“不公开”,公众的知情权会大打折扣,势必给群众留下政企合谋、执法不严、担当不够的印象,影响政府依法行政。换言之,政府部门维护了受罚企业形象,损害的却还是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