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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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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使用“生鲜灯” 被罚款5000元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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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记者 王文其 通讯员 孙彬

  本报讯 近日,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新安佳园附近一家鲜肉店的老板尝到了一意孤行的苦果,商家对执法人员开出的“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置若罔闻,继续违规使用“生鲜灯”,最后被处以罚款5000元。

  前不久,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生鲜灯检查专项行动。执法人员来到新安佳园附近检查时,发现十几家生鲜门店都在使用“生鲜灯”,偏红的灯光将猪肉映照得色泽红润,消费者根本无法看清猪肉真貌,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对此,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商户限期更换。

  一周后,执法人员再次对新安佳园周边商户的“生鲜灯”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大部分商户的“生鲜灯”都已更换完成,只有一家商户仍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灯具,其摊位上方共有9盏灯,商户只更换了4盏灯具,剩余5盏仍为偏红色灯罩、灯光。见到执法人员前来检查,经营户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开始拆卸这些不符合要求的“生鲜灯”。

  “这个经营者,在我们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依然没有改正,所以这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暨阳所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前期,诸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发布“告诫书”、上门宣传等形式,督促全市生鲜经营户规范使用照明灯具,共计撤下不合格灯具1400余盏。

  为严防“生鲜灯”反弹,诸暨市多次开展禁用“生鲜灯”“回头看”检查,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任何“擦边球”方式,变相使用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灯具,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5家,对拒不改正者实施罚款处罚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