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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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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赔偿没有了 是销售人员个人行为?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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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身边事       上一篇    下一篇

  见习记者 马冰雪 通讯员 戴洁菲

  近日,家住嵊州的马女士刚搬进新房,可购买新房时遗留下来的纠纷让她十分郁闷。

  去年3月,马女士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府小区看中了一套总价280万元的叠墅。“我姐姐的房子也买在这个小区,当时家里的老房子刚好拆迁,我就也打算买这里的房子,没想到经了解才知道,当时这小区的房子有纠纷。”马女士说,当时西区的部分楼层叠墅因合同图纸上楼梯位置与实际不相符,很多业主与开发商正就此事进行交涉,经过多次洽谈后,不少购房业主得到了15000元的赔偿。

  马女士表示,购房时她反复问销售经理,自己购房后是否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得到的是肯定的答复。“我本身也想买这套房,加上又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我马上定下了。”马女士说,去年4月,她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马女士原以为买房、收房会很平顺,没想到却踏上了一条耗时耗力的“维权之路”。

  “直到收房时,销售经理才在微信上告诉我合同上的图纸已经是改过的版本,不能赔了。也就是说,现在跟我们签的合同建设图纸是和实际相符的,没法得到赔偿了。”马女士说,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她并未发现新合同附图已更改,同时也因为销售经理的承诺,她当即签下了合同。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当时官河府售楼部的销售经理马亮。“当时确实作出过给予赔付的承诺,这也是公司让我在销售过程中传达给客户的意思。”马亮说,但目前他已从公司离职,具体的处理情况还需要联系开发商负责人。

  随后,记者致电官河府开发商——浙江盛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唐经理了解情况。“当时马女士的姐姐购买的是期房,已于2023年2月交付,而马女士是在2023年3月过来购买的现房,这两者本质上就有区别。之前是因期房合同上的图纸差错进行赔付,但是马女士现房合同上的合同附图与房屋现状是一致的,所以不予赔付。”唐经理回复,至于补偿承诺是否得到公司授意,他则表示销售人员作出的口头允诺不能作为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合同条款,只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公司。

  对此,记者联系了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鲁东方。她表示,销售人员是公司的工作人员,他所说的内容也与他的工作内容相符,消费者认为他的说法代表公司是符合社会常理,建议马女士可以固定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图纸前后不符并起诉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