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数字人民币套现
流窜作案团伙被判刑
日期:06-13
记者 潘秀玮
本报讯 近年来,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和普及,数字人民币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转移犯罪所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工具。近日,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人利用数字人民币套现20余万元。
去年8月底,从老家出来打工的袁某,辗转多地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某天,刷短视频的他看到有人发布兼职广告,便主动联系。“只要找到有数字人民币的商家进行套现,我就会按套现金额的千分之八给你佣金。”对方告诉袁某。袁某一听有钱赚,立马按照其指令操作,在酒店附近找到商家套现,并成功拿到佣金。
几次操作下来,袁某已经“得心应手”。袁某拉拢有数字人民币账户的商家,在商家同意套现后,先将自己一定金额的钱款转换成虚拟币充当押金转给上家,再将数字人民币收款码发送给上家,待上家诈骗所得的钱款进入商家数字人民币账户,由商家扣除1%至1.5%不等的手续费后,套取相应数额的现金。
“没想到这钱来得这么快,光我一个人干还是太慢了。”虽然意识到上家的钱来路不明,但袁某仍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叫上女友张某、朋友寇某一起赚钱。
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袁某等人自去年9月初开始流窜于绍兴、金华、杭州、嘉兴等地,套现成功后便驾驶机动车转至新的作案地点,将上家诈骗所得的钱款由“黑”洗“白”。
“老板,你们店支持使用数字人民币吗?我想换点现金,也愿意支付手续费。”去年9月中旬,袁某、张某、寇某出现在绍兴街头,寻找同意用数字人民币套现的商家。几天后,公安机关查询到辖区内多家商户数字人民币账户资金流动异常,很快锁定袁某等3人,将袁某等人抓获归案。不到一个月,袁某等人利用数字人民币套现20余万元。
近日,经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袁某、张某、寇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