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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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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迎新规

日期: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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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股金汇       上一篇    下一篇

  6月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

  此次《实施细则》对《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配套和衔接,针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高频交易被重点监管

  高频量化交易近年来颇受市场关注。此次《实施细则》结合高频交易特点和潜在风险,借鉴海外经验,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

  高频交易具有短时间内申报、撤单频率极高,日内申报、撤单笔数巨大的特征,尤其高频量化交易全程没有人工干预,对于交易所系统安全和市场秩序的潜在影响相较于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

  此次《实施细则》专章对高频交易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即: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同时,《实施细则》从程序化交易报告、差异化收费、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一是额外报告,除一般报告要求外,还要求高频交易报告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二是交易收费安排,明确将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行情信息使用费等费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频交易的过度优势;三是加强交易监管,明确交易对高频交易重点监控,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提高异常交易监控标准

  《实施细则》还对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沪股通管理等具体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在交易行为管理方面,《实施细则》细化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明确机构、会员的合规风控职责。

  在业内看来,相关监控指标聚焦高频交易行为等关键少数,不会影响市场正常交易需求,普通投资者对监控将“无感”。

  同时,《实施细则》提高了量化交易成本。参照国际监管实践,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等行为,将收取更多费用,实行差异化收费。《实施细则》还要求证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并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单元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以公平分配交易资源。

  此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细则》对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细化,包括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等。(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