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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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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支付范围 降低起付标准

日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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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自6月5日起,市医保局就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25年1月起,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初步调整至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即每人每年40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年60元。

  今后,大病患者将迎来更大“减负”。据悉,我市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后,乙类先行自付费用将纳入其中。另一方面,此次新政策拟降低住院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将按70%予以报销,起付标准为1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7500元,按80%予以报销,并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同时,2024年因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增加部分,将从2020年全市实行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的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列支。

  此外,在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方面,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由0.6%调整至1%,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暂保持0.6%不变。

  据悉,上述政策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6月14日,在此期间,市民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市医保局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