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晚报

明确6种霸王条款无效 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日期:06-07
字号:
版面:第06版:看天下       上一篇    下一篇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过这样的烦恼: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昨天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6种无效的霸王条款。

  一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二是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三是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的格式条款,四是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五是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六是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至于部分消费者“谈卡色变”,排斥预付式消费形式,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类问题也作出了回应。

  针对“套路营销”和“卷款跑路”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