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3年12月30日,前述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2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被追究刑事责任,1名施工队伍负责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多名相关人员、多个单位被行政处罚等。
其中,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王某某,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
6月3日,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如仔细看调查报告,就能发现是因为一个重要法律文书交办给王某某,让他当日送达,但因为他个人原因没有送达,第二天就发生事故。
昨天,记者致电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宣传科,一名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领导正忙,稍后回电,截至发稿前,暂未回电。
实习生是否应该和相关正职人员一样为事故负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由此可见,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并不限定于特定身份,无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之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属于本罪主体。
赵良善表示,一般将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型”实习生,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就业型”实习生,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属于正式的劳动关系。如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不分实习生与正式职工,但是,不同类型的实习生,在量刑上会有所不同。相比之下,对“临时型”实习生的量刑较轻,而对“就业型”实习生,量刑较重。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也告诉记者,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并未对实习生的法律责任作出特殊规定,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并无二致,因此“实习生”并非免刑的护身符。尽管实习生可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及工作性质存在差异,通常扮演辅助或受指导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可以完全豁免责任。一旦实习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他们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