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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绍兴晚报

关于开展2023年度绍兴市本级及越城区用人单位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的通告

日期: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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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热线通       上一篇    下一篇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精神,现就2023年度绍兴市本级及越城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度绍兴市本级及越城区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集中受理期为4月1日至6月30日工作日时间。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采取网上或现场申请办理的方式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

  (一)网上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可用单位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申报。申报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单位、残疾人职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系统将自动生成审核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生成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后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人工审核确认。

  (二)线下申报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市残疾人联合会107室进行现场申请办理。现场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绍兴市区征收单位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证明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号上年度1—12月期间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度1—12月期间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度1—12月期间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用工情况且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将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绍兴市区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3)年度》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绍兴市区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3)年度》。

  以上材料中的表格均可登录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http://www.sxcl.sx.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请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未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劳务派遣单位于4月30日前通过现场办理方式报备本单位残疾人用工情况,包括接收单位和派遣残疾人信息,以及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绍兴市本级及越城区征收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下载打印电子确认书。

  五、咨询电话

  电话:88360535

  地址:越城区城南街道东光路127号

  邮编:312000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