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基层调研时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近期,河北一初中男孩遭同学杀害案件引发民众高度关注。民众或基于对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或因为对“小恶魔”凭借年龄逍遥法外的担忧。
不过,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逍遥法外”的焦虑未免过度。从刑事责任体系而言,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无解项”: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关年龄段的刑事犯罪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附有多个判定条件,最终还需要最高检进行核准追诉,这既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追究慎之又慎的态度,同时也为极端个案的责任追究进行了保留。
此次,应勇的调研讲话再一次强调了该原则,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应勇调研讲话并不仅限于刑事责任追究,同时还明确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包括专门学校建设、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加大教育矫治力度等方面。
正如案件中所暴露出来的“校园霸凌”问题,在处理“校园霸凌”问题方面缺位的学校,以及缺乏亲情沟通、孤独成长的“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等等,倘若我们忽略这些社会的基础性问题不去推动解决,那就不亚于容忍相关犯罪滋生的土壤;倘若我们只关注刑事责任的最后结果,那公众追求的公平正义就只会浓缩到某一个时间节点,而不是社会治理的整个过程。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一些自媒体只顾吸睛、流量的暴戾之气,诸如“保护未成年人究竟保护的是罪犯还是受害者”“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未满18岁不适用死刑,那就关到18岁时再枪毙”等既无法律依据又妄加推测的话语话术,不仅将所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摆在了整个社会的对立面,也传递了以暴制暴的错误信息。
这些信号传递不仅不利于案件办理,不利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也不利于整个社会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以及相关教育矫治,甚至可能导致民众用标签化、有色眼镜看待这些群体,进而带来更多问题,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忧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