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探店”抹黑餐厅
多次发布视频恶意诋毁
日期:03-07
本报讯 眼下,短视频App越来越火爆,内容丰富多样。特别是美食领域,许多网红博主都会去“探店”,为广大网友推荐或者避雷某家店铺。但也有一些博主为了视频流量,通过不文明互动、非理性表达,不择手段博取流量,实现吸引眼球、流量变现的目的。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红“探店”恶意差评侵害商家名誉权的案件。
2023年8月,王某某前往上虞一家餐厅就餐,并拍摄了视频。随后不久,王某某便将就餐视频剪辑后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视频中配有各种侮辱、贬损、诋毁该餐厅菜品质量的文字,其中还表达了被骗、挨宰等内容。此后,为提升其账号关注度,王某某多次发布相关视频,持续抹黑、诋毁该餐厅。截至同年10月底,案涉视频播放量已达15万余次,点赞、评论近千条。
同年10月,该餐厅以王某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应在合理合法界限内,任何人不得利用言论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被告王某某作为探店达人,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其“善意并无过失”的注意程度应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评论表述应更为中立客观,但王某某的言论已明显偏离中立客观评价的要求,相应文字描述具有侮辱贬损性质,结合王某某的粉丝量、播放量、留言评论等情形,其发布的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已导致上虞这家餐厅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删除侵权视频,并在同一平台发布道歉视频,持续时间不少于15日。
相关法官提醒,网红“探店”行为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紧密连接起来,不少食客借助探店主播对餐饮业店铺的视频推介来“种草”或是“避坑”。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探店行为亦受法律规制。言论有边界,流量有底线。本案中,被告王某某对原告上虞某餐厅菜品的评价内容及评价方式超出合理表达意见的范围,在具有相当粉丝数量的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客观上侵害了商家名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