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7种严重行贿情形,加大惩治力度
日期:03-02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进一步完善惩治腐败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相关规定,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确列举了7种严重行贿情形: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上述行贿行为从重处罚,从重处罚的精神不仅体现在司法适用中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监察执法环节查处方面。
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近些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原来规定的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犯罪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民营企业。
刑法修正案(十二)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精神,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活动,从制度、机制和实践各方面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表示,实践中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