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账户配资交易
50后宁波大妈
被罚40万元
日期:02-27
近日,广东证监局披露2024年“1号罚单”。50后的谢某娣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相关金额高达35.77亿元。其被广东证监局罚款40万元。
近日,广东证监局披露2024年“1号罚单”。谢某娣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相关金额高达35.77亿元。其被广东证监局罚款40万元。
处罚书显示,当事人谢某娣,女,195×年1月出生,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2019年10月至2023年3月,谢某娣借用了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姚某鸣、赵某等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广东证监局查明,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1∶2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广东证监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罚单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报综合)